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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11号)、《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湘政发〔2023〕12号)、《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和园区引进的省外(含境外)投资者依法注册成立,并符合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条件的法人企业所实施的具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A类地区有8个市州,分别为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郴州、娄底;B类地区有3个市州,分别为邵阳、益阳、永州;C类地区有3个市州,分别为张家界、怀化、湘西州。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项目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重点项目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正常运营且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近3年(如注册成立不满3年则为自成立之日以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
(二)内资企业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正常运营且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如申报主体成立不满3年,则其实际出资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需符合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制造类
1.工业类
①符合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向,项目在行业内一个或多个领域有突出优势,项目建成在湖南省该行业的发展中有较强的示范、引领或带动作用。
②项目投资总额达到限额以上,其中长沙地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长沙以外的A类地区不低于7000万元;B、C类地区不低于5000万元。
③投资项目应该就项目风险、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完整的项目自评报告。
④项目所需投资资金来源清晰,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
⑤三类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在湘首次投资的项目优先纳入。
2.农业类
①项目投资总额达到限额2000万元以上。
②投资项目应该就项目风险、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完整的项目自评报告。
③项目所需投资资金来源清晰,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
(二)研发类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健全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2.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3.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4.由国内国际知名高校参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前沿技术并引入行业内知名专家、院士的优先纳入。
(三)现代服务类
1.有利于建设“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至少符合以下六个类别中的一类:
①高端信息服务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文化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业和高端服务外包业等高端服务业项目。
②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③提升贸易发展水平、拓展对非合作的国际贸易项目。
④引进新商业IP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⑤消费性服务业中的餐饮业、社区服务业、体育产业项目。
⑥研发、创新、设计、孵化等功能性平台类项目。
2.项目投资额达到限额以上,其中①②⑤类项目投资额长沙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长沙以外的A类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B、C类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③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④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外币;⑥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集聚的同类别项目不少于5个。
3.投资项目应该就项目风险、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完整的项目自评报告。
4.项目所需投资资金来源清晰,自项目启动之日起2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后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 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会审,经会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各相关厅局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
第九条 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定的项目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通过本办法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以享受省级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各市州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项目实施见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加强重点项目调度,保障项目所需要素资源,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情势变更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形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将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督查和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取消项目申报主体五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有限期2年。